事故基本情况

年10月12日15时30分许,高某某(男,52岁,澄城县冯原镇太极村三组人,持C1证)驾驶陕EM小型轿车沿县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尧善路)0KM+M处时,与曹某某(男,77岁,澄城县冯原镇团结村九组人)无证驾驶的无牌正三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发生相撞,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亡人交通事故。

事故成因分析

经调查曹某某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进出道路,没有让道路内正在行驶的车辆先行,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因素。高某某驾驶陕EM小型轿车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窄路)行驶,没有降低行驶速度,是造成此事故的另一个因素。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六条一款:“车辆进出道路,应当让道路内正在行进的车辆和行人优先通行。”

交警提示

驾驶车辆在农村道路行驶时应控制车速,避免强行超车、强行会车,在没有信号灯的路口或者狭窄路段不要抢行猛拐,在驾车经过人行横道或路口时要注意减速,以免造成事故。请广大驾驶人更要小心谨慎、安全驾驶,不超速、不超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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