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基本情况:

年03月28日10时40分许,成某某驾驶陕ELC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县道赵庄镇罗家洼村路口处时,与由东向西行驶许新某驾驶的无牌三轮电动车(上载许某)发生相撞,造成许新某、许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

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驾驶人许新某驾车进出道路,未让道路内正在行进的车辆和行人优先通行。违反第四十六条一款:“车辆进出道路,应当让道路内正在行进的车辆和行人优先通行。”之规定。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驾驶人成某某驾驶车辆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六条一款:“车辆进出道路,应当让道路内正在行进的车辆和行人优先通行。”

车辆由支线进入干线公路,应当让道路内正在行进的车辆和行人优先通行。驾驶货车、摩托车请勿违法在货厢载人,途经村镇、集市时,注意低速通过,礼让行人。

来源:澄城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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