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吴刚律师
#建设工程#
⊙阅读提示
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发包人使用后,如果发包人举证证明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承包人能否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由抗辩免责?如果发包人向法院申请委托做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法院应否准许?欲知详情,敬请阅读本文。
⊙案情简介
一、年8月28日,承包人陕西旭日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旭日公司)分别与发包人陕西保兴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兴公司)、名义总承包人陕西中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洋公司)签订两份《澄城县保兴福都苑综合扩大式劳务承包合同》,约定由旭日公司承包本案劳务施工。其后,旭日公司进场施工。
二、年7月18日,本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相关各方作出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年12月17日,旭日公司与保兴公司签署《关于陕西旭日劳务公司保兴·福都苑小区1-9#楼主体工程、车库决算有关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算决定》),其中确认本案工程存在部分质量问题。
三、年4月,旭日公司因索要剩余工程款及相关损失,将保兴公司和中洋公司起诉至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保兴公司其后提起反诉,要求旭日公司承担因本案工程部分质量不合格所导致的修复费用。
四、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之一是:在承包人旭日公司举证证明本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前提下,发包人保兴公司举证抗辩本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其能否申请法院对本案工程质量及修复费用委托司法鉴定?
五、本案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均认为保兴公司可以提出上述司法鉴定申请,且法院应予准许。其后,两审法院均采信一审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工程质量鉴定意见,认定本案工程存在部分质量问题,并判决旭日公司赔偿保兴公司修复费用.17元。
六、旭日公司对本案二审判决不服,因此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公司的再审理由均不成立,遂于年12月16日作出《民事裁定书》,驳回了其再审申请。
⊙法律分析
从上述案情中我们可以总结出的法律问题是:在本案承包人旭日公司举证证明本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前提下,一审法院准许发包人保兴公司申请对本案工程质量及修复费用委托司法鉴定,是否合法?
吴刚律师认为:一审法院的准许合法,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主要分析如下。
其一,本案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不是免除施工人旭日公司履行法定的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的免责证据。因为该证据仅能证明本案工程质量在年7月18日验收时合格,并不能证明此后该工程不会发生任何质量问题,更不能证明此后一旦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旭日公司有权据此免责。而且,我国尚无这种法律规定,也不应有这种法律规定,否则我国建筑法针对施工人制定的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必将形同虚设。
其二,即使旭日公司举证证明本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但是只要保兴公司能够初步举证证明本案工程的确存在质量问题(例如其与旭日公司签署的《决算决定》等证据),且反诉主张工程修复费用,那么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详见本文“法条链接”),保兴公司有权申请法院对争议的工程质量及修复费用委托司法鉴定,法院因此可以准许。
正是基于上述事实及法律依据,本案再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才会认可原审法院的裁判理由,驳回旭日公司的再审申请(详见本文“法院裁判”)。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文件不是必然免除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的免责文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如果发包人初步举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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