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电采暖和峰谷电价政策
简单来说
居民可选择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每天早8时至晚20时为峰段,电价在0.元/千瓦时基础上加5分,晚20时至次日早8点为谷段,电价在0.元/千瓦时基础上降2毛,减少夜间用电量大的居民生活成本。同时,针对符合小区非集中供暖条件的居民,可选择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的用电政策,不再执行居民阶梯计价,按照冬季5个月每月用电量千瓦时测算,每年可节省阶梯电费约元。
01
居民电采暖电价政策
1.执行范围
省内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采用电锅炉、电地热等电采暖方式取暖的“一户一表”居民客户。
2.执行标准
经客户申请和电网企业认定后,客户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5个月)用电量全部执行居民阶梯第一档电价(0.元/千瓦时),其余7个月按照阶梯电价政策执行。
3.执行要求
经客户自愿申请并经电网企业认定后执行。
4.其他说明
(1)申请执行电采暖政策的“一户一表”居民客户,也可申请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电采暖政策无执行年限规定;
(2)对己实现集中供热或不符合电采暖条件的客户,经供电企业应现场后不再执行电采暖政策。
5.办理方式
“一户一表”居民客户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就近的供电营业厅直接申请办理;委托他人办理需再持办理人有效身份证和户主签字的委托书。
02
居民峰谷电价政策
1.执行范围
(1)城乡居民“一户一表”客户(居民合表用户除外)。
(2)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客户。(如公办、民办学校等)
(3)对总表下存在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性质负荷的,需装表计量方可执行。对未装表但具备分表分线条件的,由供电企业安装分时电表后执行。
2.执行时段和电价标准
(1)执行时段及电价
峰段:每日8:00时至20:00时
电价:现行电价基础上每度电加价0.05元,到户价为0.元/千瓦时;
谷段:每日20:00时至次日8:00时
电价:在现行电价基础上每度电降低0.20元,到户价为0.元/千瓦时;
(2)对“一户一表”城乡居民客户,其阶梯电价标准仍正常执行,一档电量不加价(峰0.元,谷0.元),二档电量在基础价格上每千瓦时加0.05元(峰0.元,谷0.元),三档电量在基础价格上每千瓦时加0.3元(峰0.元,谷0.元)。
3.执行要求
居民客户自愿申请并经电网企业认定并更换电表后执行。
4.执行周期
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执行原则上一年内不作调整(备注:为自然年而不是日历年)。如:客户申请自年10月1日起执行(或取消)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则在年9月30日之前不允许变更。
5.办理方式
1、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一户一表”居民客户,可提前5个工作日,由户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近期交纳电费的凭证到属地的供电营业厅申请办理,他人办理的需持办理人身份证和户主签字的委托书。电网企业完成表计调整或更换后,签订《执行居民用电峰谷分时电价协议》,开始按照峰谷分时电价计算电费。
2、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非居民客户(指执行居民生活电价的非居民客户),可提前5个工作日,持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单位法人有效身份证明、办理人员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单位委托办理人员证明等资料到就近的供电营业厅申请办理。电网企业完成表计调整或更换后,签订《执行居民用电峰谷分时电价协议》,开始按照峰谷分时电价计算电费。
3、申请执行居民电采暖政策的客户,可提前5个工作日,持户主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与用电地址相符的房屋产权证书、物业办或小区管理单位提供的非集中供热证明以及近期交纳电费的凭证到属地的供电营业厅申请办理。电网企业现场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执行电采暖政策。
4、对省内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采用电采暖方式取暖的“一户一表”居民客户,如申请执行居民电采暖用电价格政策或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在经电网企业认定后执行。
03
其他规定
1、申请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及居民电采暖用电价格政策的客户,应仔细阅读《执行居民用电峰谷分时电价协议》,了解政策后填写《居民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申请书》,作为《居民供用电合同》附件按规定及时归档。
2、对于申请执行(或取消)峰谷分时电价导致阶梯档位变更,需要追补(或退还)前期阶梯电费差价的,在客户申请变更生效的当月进行追补(或退还)。
04
用电价格政策执行依据
1、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陕价商发〔〕97号)
执行时间:年8月29日起执行
2、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居民生活用电峰谷时段划分的通知》(陕价商发[]83号)
执行时间:年9月1日起执行
3、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居民生活用电价格适用范围的通知》(陕价商发〔〕99号)确定)
执行时间:年10月14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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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澄城县供电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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