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城县人民法院
年第一批执行悬赏公告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信用机制建设,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被执行人郭奔等18人及澄城县光禄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部分或全部实现的,申请执行人自愿支付举报人执行到位金额2%-5%的悬赏金。
有关人员若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人员或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人员的身份信息及相关情况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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