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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基本情况年10月14日11时40分许,索某(男,9岁,户籍地澄城县城关镇雷庄村二组)在人行横道上由北向南闯红灯跑步过路口,与郭王某(男,39岁,户籍地澄城县庄头乡越家庄村4组,持C1E证)驾驶陕ET出租车沿东西五路由西向东行驶时发生相撞,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成因分析及责任认定行人(学生)索某在红灯亮的情况下,跑步从车辆行驶的车辆中横过街道是引起事故的主要原因,郭王某未注意观察周围行人动态是造成事故另一因素。索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负主要责任。郭王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二十二条(一)项:未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安全原则)规定负次要责任。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交警提示学生上下学途中请注意交通安全,遵守交通信号,行人站在斑马线上,想一想“红灯停,绿等行”。驾驶人驾车在没有信号灯的路口或者狭窄路段不要抢行猛拐,在驾车经过人行横道或路口时要注意减速,以免造成事故。无论行人还是司机,都应该遵守交通法规!来源:渭南交通广播选自澄城交警大队商务合作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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