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车祸猛于虎,安全大于天”。车祸事故面前,生命脆弱,不堪一击。因此,我们驾车上路时要格外注意行车安全。渭南公安交警现向社会曝光三起发生在我市农村地区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能够引以为戒,提高警惕,注意出行安全。

案例一:

年9月21日17时10分,张某驾驶一辆车牌为陕E6***9的小型轿车沿蒲城县西禹路由东向西逆向行驶至西禹路椿林街道西段时,分别与由西向东刘某驾驶的电动两轮车、李某某驾驶的电动两轮车、许某某驾驶的电动两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李某某、许某某三人受伤,四方车辆及树木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公安机关依法对事故进行认定,张某违反了“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的规定;张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李某某、许某某均无责任。

案例二:

年5月8日7时10分,李某驾驶一辆车牌为临陕E0***71的小型轿车,沿渭南市临渭区天留村村道由南向北急转弯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造成陕E0***71乘坐人(王某,赵某)、驾驶人李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公安机关依法对事故进行认定,李某违反了“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例三:

年12月6日14时30分,高某俊无证驾驶一辆无牌三轮摩托车,车上载孙*宝、孙*仓,沿澄城县旅游专线由东向西行至事故地点时,与由南向北石*潮驾驶的陕E临0****09两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相撞,造成高*俊、孙*宝、孙*仓、石*潮四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公安机关依法对事故进行认定,石*潮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非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没有让右方来车先行,是形成此事故的主要因素;负事故主要责任。高*俊无证驾驶无牌车辆上道路行驶违反规定载人,并且通过路口没有确保安全,是形成此事故的次要因素。负事故次要责任。乘车人孙*宝、孙*仓不承担责任。

渭南公安交警提醒:每一个交通陋习的背后,都隐藏着巨大的交通安全隐患,多少鲜活的生命因此而终止!多少家庭因此承受了沉重的打击!血淋淋的教训警醒我们,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出行。切莫拿生命当儿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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