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人行横道未礼让行人,司机被罚元并扣三分,冤不冤?
作为司机:
财迷说“肯定冤啊!不仅罚款还扣分,而且不让行的又不是我一个,冤枉啊!”
作为行人:
保迷说就应该处罚了,看下次过人行横道还不停车,不知道‘机动车礼让行人’是一项写入法律的内容吗?不礼让就该罚重新去考试科目一再开车上路!
我们来看看事件的经过到底是什么样子,引得大家讨论这么激烈呢?
据中国交通在线报道,6月22日上午,李某驾驶黑色东风悦达起亚狮跑汽车,行驶到澄城县青正街六路口由西向北左转弯,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澄城交警大队城区一中队执勤民警当场将其截停,核实李某驾驶员身份后,适用简易程序对其作出元罚款,记3分的处罚决定。不料驾驶人李某对处理结果不满,口出脏话,辱骂执法民警。现场执勤民警将其控制,并移交派出所进行处理。目前,李某被依法行政拘留7日。
交警对李某的处罚是否适当?我们来看一下最高法院的执行案例:
驾驶人通过人行横道未礼让行人,两级法院判决交警处罚决定正确
案件回溯:
贝某驾驶案涉车辆沿海宁市西山路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海宁交警大队执法交警当场将案涉车辆截停,核实了贝某的驾驶员身份,适用简易程序向贝某口头告知了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等,并在听取贝某的陈述和申辩后,当场制作并送达了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给予贝某罚款元,记3分。贝某不服,向海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海宁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海宁交警大队作出的处罚决定。贝某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起诉至海宁市人民法院。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贝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贝某不服,提起上诉。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人行横道是行车道上专供行人横过的通道,是法律为行人横过道路时设置的保护线,在没有设置红绿灯的道路路口,行人有从人行横道上优先通过的权利。
综上,李某和贝某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遇行人正在通过而未停车让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交警大队根据案件中司机的违法事实,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在法定的处罚范围内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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